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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aos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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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心二意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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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19: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法规但有个公约来的,关于转载之类事项的。我找找……

这里:


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各网站间转载行为,保护作者及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署名权,网络媒体论坛的主办单位及参加第二届网络媒体论坛的相关单位,遵照我国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 二 条 本公约所指权利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信息。
第 三 条 倡议与会者加入本公约,从繁荣网络作品,发展网络行业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作品的权利信息,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转载行为

第 四 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
第 五 条 不转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
第 六 条 各网站之间,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行业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
第 七 条 转载他人作品要尊重其知识产权,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八 条 转载他人作品,应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或得到权利人的书面授权。
第 九 条 有新闻发布权的网站,有权授权他人转载以下作品:
1 网站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 著作权人同意该网站授权他人转载的作品。
第 十 条 各网站均无权许可他人转载本公约第九条规定之外的作品。
第 十一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忠实原文,不得擅自添加作品内容。
第 十二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保护作品权利信息,不得修改、删除作品的权利信息。
第 十三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准确标明作者、作品首次发表的媒体名称及首次发表作品时的电头。
第 十四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在作品中,擅自增加“本网(报)讯”、“本网(报)记者???”“本网综合报道”“本网特稿”等,使读者对作品出处产生误解的标注。
第 十五 条 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公约成员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违反公约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 十六 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 十七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尊重作品权利信息的,经著作权人提出有证据的警告后,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 附则

第 十八 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签字同意遵守本公约的单位即为本公约的成员。
第 十九 条 公约生效后30日内,由本公约成员向社会公布公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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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心二意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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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19: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个行政保护办法,今年刚出台的。
离立法还有段距离啊……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2005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第五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

  (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按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材料,以及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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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9 19: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OTZ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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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版主

传说中的Bunny坑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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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命组铜赏

发表于 2005-11-9 19: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看晕鸟……
总之就是
公约和联合国一样没有用……
法律和漏勺一样全是洞……
http://www.nvlmak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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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20: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少公约的第8到第14条,还是和我们关系满密切的……就是网上的那些规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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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忙毒舌原画师仓鼠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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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21: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会什么时候应该整理些这样的东西供大家参考下- -bbb
因金融危机失业,长期承接各种2D商业外包活 游戏人设 原画 游戏宣传图 游戏界面 像素 UI 动画 光效 魔法阵 场景 背景 纸娃娃 花纹边框 情景CG 图片处理 美术指导 男性向女性向双性向蔷薇向百合向宅向腐向正常向YAOI向全年龄向 承接漫画 插画 H漫 不H漫 漫画助理服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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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精研

真·RMXP废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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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1 12: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强势群体间利益矛盾不可调和而诞生的产物,它从来都不是为了“保护弱者”而制订的——它只是“狮子们”为了重新划定各自的势力范围而订立的“互不侵犯条约”而已。
《非·英雄传说Episode 1.5  —传说的后来—》 ↑ 制作中。别点,不是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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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老手

分数身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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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3 15: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在中国,统治者是人民的说。
你的微笑犹如玫瑰色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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